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,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,特制定以下管理细则。 一、凡单价超过50万元(含50万元)人民币的仪器设备,或总价值超过50万元(含50万元)人民币的成套仪器设备,以及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、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,均属大型精密仪器管理范围。 二、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如因质量差劣或由于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、技术落后、性能指标降低的,经申请批准后,可降档管理(不再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)。 三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,必要时由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进行论证,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购置。 四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标准操作规程(SOP) 五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存放在符合要求的地点,并设专人负责管理,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,如有变动,要认真做好管理方面的交接工作。 六、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负责仪器的定期维护、保养、校正和检修工作。登记上机人员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状况,并做好有效机时等使用记录。 七、专管共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为院内外的教学、科研服务,使用者在仪器使用后应及时结算使用仪器所产生的费用。 八、使用本实验室设备必须提前向主任申请,同意后再经专人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,并按规定认真填写详细的使用记录。 九、凡首次使用者需事先由该仪器负责人培训。在使用过程中,主任和负责人可随时检查。违章使用一次者,停止使用,需再培训,违章使用两次以上者取消独立使用该设备资格。 十、凡因违章使用造成设备损坏者,主任有权提出处罚意见,并报主管院长批准。 中医内科学教育部/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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